全文檢索
  • 最新消息
分類:

[公告置頂]因應「有機農業促進法」新舊法施行轉換,驗證證書將陸續轉換

2020/2/26 0:0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38條之規定,原「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機農產品相關規定」自109年11月29日起正式廢止失效,各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效期前完成新法轉換。

 

本會自108年12月1日開始施用「有機農業促進法」進行驗證作業,109年度追蹤查驗(含展延查驗)之農產品經營者,將依其驗證時程進行陸續換證及簽訂契約作業。配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38條,原已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109年11月29日前完成追蹤查驗,特此告知。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三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認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機農產品相關規定辦理驗證業務。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其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有機農業促進法自108年5月30施行)

Designed by KyArt Creative.